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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半年天然气相关领域相关政策法律解读

6月1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我国能源安全战略,他强调,面对能源供需格局新变化、国际能源发展新趋势,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必须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天然气作为我国能源战略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治理大气污染、中石油出售管网资产、与俄罗斯签订供气购销合同等热点事件的背景下,备受人们关注。其实,国家相关部门在今年2-4月间密集发布了关于天然气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具体如下: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 国能监管[2014]84号 国家能源局
    《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 国能监管[2014]98号 国家能源局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国家发改委
    《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4]467号 国家发改委
    《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发改能源[2014]506号
    《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运行[2014]603号 国家发改委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4]16号 国务院办公厅

  这些文件分别涉及天然气领域的管网开放、供销合同、基础设施、价格机制等各个方面,是构建新形势下天然气监管体制的重要政策法律文件,将对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天然气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本文试图对这些文件进行逐一梳理。

  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

  (一)发布背景

  为了打破油气管网的高度垄断经营状态,2月13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网开放办法》),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一定前提下,向新增用户开放使用油气管网设施。

  《管网开放办法》通过政策正式明确管网设施开放的范围为油气管道干线和支线以及与管道配套的相关设施。其出台旨在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提高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市场行为,在目前油气行业纵向一体化的体制下,解决上、下游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开放需求问题。这是监管层明确表态要打破垄断迈出的重要一步。

  (二)要点导读

  《管网开放办法》规定,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的范围为油气管道干线和支线(含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以及与管道配套的相关设施;在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平等开放管网设施,按签订合同的先后次序向新增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

  《管网开放办法》传递的改革深度、力度超越了“十一五”以来任何一次油气产业改革。《管网开放办法》的出台为油气管网改革撕开了一个口子,并为解决油气管网公平准入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一方面,其为各市场主体进入油气管网提供了标准规范,起到一定打破现有垄断局面的作用;另一方面,《管网开放办法》明确指出,油气管道设施上游用户中包括天然气(含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等油气生产企业。这就意味着,非常规油气开采出以后“无管网可输送”的问题将得到解决,有利于打破大型央企和地方国企在油气管网设施的垄断,促进中国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同时,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之间相互开放,实际是要求实现三大石油公司管网之间的互联互通,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布局的管网系统,对于确保能源供应的安全有重要意义。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管网开放办法》全文没有提到任何详细的数字,价格、数量均没有体现。例如管输费如何制定,再比如第五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油气管网设施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中提到的剩余能力如何界定,均没有描述清楚。因此,本办法只是定性的传达政府决心改革油气管网运营领域的决心,并没有提出定量的执行标准。

  当下,国内气荒、油荒时有发生,在国内油气管网建设不完善、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有限的前提下,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开放与否存在主观和客观的操作障碍。因此,能否实现油气管网真正公平的“第三方准入”,不仅需要“办法”,还需要更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实施过程中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